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
发布时间:2021-01-08 03:37: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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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3月12日,张某以工程急用款为由向王某借款1万元,张某给王某出具借条,载明:“今借现金壹万元整”。当月17日,张某又向王某借款3万元,约定期限两个月,张某也给王某出具借条,载明:“今借现金叁万元整,用期两个月,到期按时归还”。
同年4月23日,张某说工程还需用钱,又向王某借款两万元,约定用款1个月,利息1000元,超期按月息3分计算,同日,张某给王某出具借条一张,载明:“今借现金两万元,用款1个月,利息1000元整,超期按月息3分计算”。上述借款共计6万元,后经张某多次催要,王某未能归还借款。张某遂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王某偿还借款及利息。
根据我国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“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,自然人与法人、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以及法人、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中,当事人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的4倍的,高出的部分无效。”借贷网小编提醒借贷双方给为朋友一定要注意到这点。此案中第三笔借款两万元,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还款期限,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已明显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,所以在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第二笔借款3万元,双方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期限/我国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。”本案中,张某借给王某的第一笔借款1万元未约定支付利息,张某要求支付利息,依法不予支持。
因此,王某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,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逾期利息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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