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套用他人车牌麻烦找上门法治玉林新闻网

发布时间:2020-03-04 14:49:59 阅读: 来源:格栅灯厂家

(原标题:因套用他人车牌号酿成交通事故,就算无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;有问题的车辆外借出事故,被判承担赔偿责任……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,不少市民出行已经离不开汽车,因此与使用汽车有关的纠纷也接连不断——用车不注意 麻烦找上门)

套用他人牌,出事要赔偿

在一起交通事故中,本来没有过错的小车司机,因悬挂的车牌系套用他人车牌号,而被认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,为此该司机后悔不已。

2012年4月9日19时许,在市江滨路排埠桥路段,刘某宁驾驶的轿车与莫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,造成两车损坏,莫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。经查,莫某系醉酒驾驶,并驾车跨越道路中心双实线靠道路左侧行驶,与对向行驶由刘某宁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而导致事故发生。

据此,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,根据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即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,莫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;但是,因刘某宁所驾驶的悬挂桂K22×××号牌的轿车系套用他人车牌号,违反了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八条规定,遂莫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,刘某宁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。因赔偿问题无法协调,双方闹上了法院。

判决结果:办案法官认为,按照法律规定,车辆未进行登记上牌,却去套用别人的车牌,这样的行为系违法行为。若驾驶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,即使车主不是过错方,但因套用他人车牌系违法行为,也要负赔偿责任。近日,这起交通事故纠纷案的双方当事人在玉州区法院的主持调解下,最终达成调解协议。

外借问题车,车主摊上事

温某与丘某是一对多年的好友。当丘某向温某借用小车时,温某欣然同意,可没想车子借出去后出了交通事故,温某为此摊上了事,要承担赔偿责任。

2009年3月的一天,丘某向温某借其名下的轿车使用,好朋友借车,温某没拒绝。可车子借到手后,丘某叫来朋友梁某帮开车。当日晚,梁某驾车与吕某的摩托车相撞,造成吕某受伤。事故发生后,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,认定该肇事车不符合技术标准,梁某负主要责任。双方就赔偿问题几经协商未果,去年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保险公司及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。

判决结果: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,因租赁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,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,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。不足部分,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;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,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本案中,温某在明知该肇事车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将车辆借给丘某使用,温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。因此,车主温某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,赔偿了2万多元。

租车惹麻烦,担责赔损失

蒋某某从市某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一辆丰田轿车,在租用期间,因未能妥善保管车钥匙,被案外人李某拿走车钥匙后开走该车。后李某被交警部门以无证驾驶查处,并扣押该车辆,产生罚款及保管费共1500多元。汽车租赁公司就相关费用问题与蒋某某协商不成,遂诉至法院。

近日,玉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。被告蒋某某认为,其并没有同意案外人李某驾驶该车辆,由此产生意外费用与其无关。

判决结果:法院审理后认为,原告与被告之间所争议的纠纷事实清楚,债权债务关系明确,责任分明。被告租赁原告的车辆后,未能妥善保管车辆,让案外人李某擅自拿走车钥匙并开走车辆,最终导致车辆被查扣的后果,责任在被告方;原告为减少损失的扩大,代李某缴交相关罚款及支付保管费用,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。据此,法院最终判令蒋某某赔偿经济损失1584元给汽车租赁公司。

借车不谨慎,坐上被告席

借车给朋友使用,没想到朋友醉酒驾驶出车祸后逃逸,连自己也一并坐上了被告席,虽然最后法院判决不用担责,但市民黄某其也被吓出了一身冷汗,事后不断提醒自己,以后借车给别人一定要小心谨慎。

去年7月2日,黄某军为了去接其儿子回家向黄某其借用一辆轻型普通货车。在接到儿子后回家的途中,黄某军遇到朋友相邀,便停下饮酒,醉酒后驾驶车辆继续回家。当车行至市大南路邮政储蓄所前路段时发生了交通事故,造成了一人当场死亡,四人不同程度受伤,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。发生事故后黄某军驾车逃逸,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。被害人家属遂将保险公司及黄某军、黄某其等人诉至法院。

判决结果:法院认为,黄某军向被告黄某其借用该轻型普通货车,是为了去接其儿子回家,属于办理个人私事,与黄某其无关系。黄某军在向被告黄某其借车前,并没有饮过酒,黄某军在接到儿子后,在回家的途中遇到朋友相邀,才停下饮酒,醉酒后驾驶车辆继续回家,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。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死亡赔偿金110000元,余下的298942.15元,由黄某军赔偿给原告。

(记者 陈梅 通讯员 王家球 谢宝平 刘铭 梁代坚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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